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,○九年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,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利益,經律政司在上訴庭「追殺」成功,上訴得直後,原審法官裁定二人罪成,分別判罰八萬四千元及二萬八千元。陳及叢早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證明書往終審法院上訴,上訴庭昨頒書面判詞,駁回申請,但二人仍可直接到終院申請上訴許可。

  陳志雲及叢培崑昨未現身法庭。判詞指,二人去年十一月書面向上訴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,因案件涉及重大法律問題須終院澄清,陳提出根據英國樞密院九七年的案例,與公司業務有關的「秘撈」是否犯法;以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,法庭應如何考慮被告的合理辯解。叢則提出控方有舉證責任,證明雙方有收受利益協議。

  惟上訴庭稱法庭早前已處理這三個問題,沒有重大的法律爭議,故駁回申請,並下令二人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。

  律政司早前決定不申請覆核陳及叢的判刑,意味二人逃過收監的危機,算是正式「甩難」。

By https://hk.news.yahoo.com/%E9%99%B3%E5%BF%97%E9%9B%B2%E7%94%B3%E4%B8%8A%E8%A8%B4%E7%B5%82%E9%99%A2%E9%81%AD%E9%A7%81%E5%9B%9E-215725662.html

arrow
arrow

    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